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 工作规程(试行)

发表日期:2022-03-01 浏览量:3156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

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科研项目评审改革实施方案等三个专项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61号)、《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10号)系列改革措施和管理制度,深入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科技项目绩效水平,减少科研人员负担,进一步优化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验收评价”)管理,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验收评价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突出绩效,简政便民、讲求实效的原则,以诚信为底线,以目标为导向,提升财政科技资金的绩效和质量。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为前补助的项目(不含由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转移支付项目、国(境)外高端人才引进项目)。  

 

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四条  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程前提下,项目验收评价以任务合同书为依据,主要包括项目(课题)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方面。任务完成方面主要评价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方面主要评价承担单位项目预算执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经费开支合规性等。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项目任务合同到期后3个月内(下设课题的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可延长到6个月),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项目验收评价材料,并申请验收评价。提前完成任务的项目,原则上执行期过半,可提前申请项目验收评价。

重大科技专项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牵头单位须在项目验收评价前组织完成课题验收评价。

第六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或项目验收委托单位应根据验收评价申请情况,部署项目验收评价工作,及时通知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做好相关工作准备。对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项目,要及时督促。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或项目验收委托单位在收到项目验收评价申请和符合要求的相关材料后,3个月内组织验收。

第七条  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或项目验收委托单位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申请组织开展验收评价工作,在任务合同到期后一年内完成所有工作及程序。

 

第三章  验收评价内容及方式

第八条  建立分类验收评价指标体系。

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项目重点评价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的创新与集成水平、自主知识产权或产品的产出、推广应用前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计划项目重点评价科研成果创新性、先进性、产业化前景、经济效益或产品的创新性、先进性、市场前景、自主知识产权等,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科技创新基地(平台)项目重点评价创新基地的基础条件、科技创新能力、产业集聚及结构优化能力、可持续发展、创新管理能力和成效、服务绩效等;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项目重点评价人才的研究水平、人才培养和引进、发展潜力及创新团队研究实力、条件支撑等。

第九条  根据项目支持经费额度实行分类验收评价,可采取审核验收评价或专家验收评价方式。

支持经费2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实行审核验收评价。审核验收评价主要针对任务完成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开展自评(可依托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并出具自评验收建议;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科研经费使用相关规章制度加强经费管理,对项目经费支出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经费决算表,并出具经费使用合规承诺及说明。科技厅相关项目管理处(室)在项目承担单位自评基础上,依据项目任务合同书的主要考核指标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验收评价,并出具审核评价结论。结论为通过的项目,不再对财务进行审核;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对财务进行专家验收评价。

立项支持经费2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实行专家验收评价。由科技厅相关项目管理处(室)或委托项目推荐单位或第三方机构等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价,并出具专家意见。专家验收评价可采用会议评审、现场评价、通讯评议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验收评价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审核验收评价。

任务合同书中约定的主要技术考核指标等任务完成情况。

(二)专家验收评价。

1.任务合同书约定的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等任务完成情况。包括:项目研发任务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的水平及创新性、成果示范推广及应用前景、项目组织管理、人才培养等;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科研学术价值等实施绩效;

2.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包括:资金到位与拨付、单独核算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预算执行与调整等情况;根据会计核算与资金使用情况,确定项目(课题)专项资金结余情况。

 

第四章  验收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审核验收评价程序。

审核验收评价按照“项目单位自评——提交申请——材料审核——审核验收评价——成果登记——验收评价材料存档”的流程办结。

(一)项目单位自评。项目任务合同到期后,项目负责人向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开展自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任务合同书开展自评,出具经费使用合规承诺及说明和项目自评意见。

(二)提交申请。项目承担单位自评结果为通过的,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任务合同到期后3个月内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报项目验收评价申请表(应填写科技报告的项目,应先完成科技报告),按要求准备以下有关验收评价材料,并在线提交项目承担单位审核。

1.有调整事项需提交相关调整文件资料;

2.项目验收评价报告(含项目承担单位自评报告)(审核验收评价);

3.主要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支撑材料。

(三)材料审核。项目承担单位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对项目验收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和完善,并将相关材料在线提交项目推荐单位、科技厅相关项目管理处(室)审核。项目推荐单位和科技厅相关项目管理处(室)指导项目承担单位补充完善验收评价材料。

(四)审核验收评价。科技厅相关项目管理处(室)根据项目承担单位自评意见和验收评价材料,填写项目验收评价评分表(审核验收评价),经处(室)集体审核、决策,报分管厅领导审定,出具验收评价结论。确有需要的,项目管理处室可聘请专家库专家或专业人员辅助进行审核验收。

(五)成果登记。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六)验收评价材料存档。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导出《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报告》纸质材料及相关附件支撑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经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科技厅盖章后,由项目管理处(室)按照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办法交一套材料至省科技档案馆保存,另一套材料由项目承担单位保存。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处(室)在信息系统中完成验收评价流程。

第十二条  专家验收评价程序。

专家验收评价按照“提交申请——材料审核——专家评审——成果登记——验收评价材料存档”的流程实施。

(一)提交申请。项目任务合同到期后,项目负责人须在3个月内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项目验收评价申请表(应填写科技报告的项目,应先完成科技报告),并按要求准备以下有关纸质材料(一式两套),提交项目承担单位审核。

1.有调整事项需提交调整相关文件资料;

2.项目任务合同书;

3.项目验收评价报告(专家验收评价)。

4.附件材料。包括:与项目有关的科研数据、技术资料、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论文等)、技术标准等;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检测报告及用户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含合作单位)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专项经费每个科目前两笔最大金额支出的记账凭证复印件及相关附件复印件(如发票、签收单、合同等),专项经费100万及以上的项目须提供专项审计报告。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材料审核。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验收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和完善,并将材料报送科技厅相关项目管理处(室)或项目验收委托单位审核。科技厅相关项目管理处(室)或项目验收委托单位应指导项目承担单位补充完善验收评价材料。

(三)专家评价。科技厅相关项目管理处(室)或项目验收委托单位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评价。项目管理处室或项目验收委托单位从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专家库中选取同行专家,专家组不少于5人(同一单位专家不超过总数三分之一),以技术专家为主、财务专家为辅组成且专家组人数为单数,选取专家应遵守《四川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川科资〔2020〕13号)相关回避规定。

1.任务评价。

技术专家根据项目任务合同书,审核项目验收评价报告和支撑材料,对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填写项目验收评价评分表(专家验收评价),根据评分结果出具验收评价建议意见。

2.财务评价。

财务专家根据项目任务合同书,审核支出明细账及支撑材料,对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填写项目财务验收评价评分表,根据评分结果出具验收建议意见。

其中有下列情况的,财务专家只对财务审计报告中未认定的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后续支出进行评价,不再对审计报告已认定的经费情况进行专家评价。

(1)出具了专项审计报告的项目,审计报告的结论,可作为项目财务评价的直接依据。

(2)财政支持经费为20万元(不含)-100万元(不含),且项目承担单位为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四川省大企业大集团、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内的民营企业,其内部审计机构提供的项目验收评价财务审计报告及结论,可作为项目财务评价的直接依据。

(四)成果登记。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五)验收评价材料存档。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导出《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报告》纸质材料及相关附件支撑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经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科技厅盖章后,由项目管理处(室)按照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办法交一套材料至省科技档案馆保存,另一套材料由项目承担单位保存。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处(室)在信息系统中完成验收评价流程。

 

第五章  评价结论及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评价结论包括项目绩效评价结论和项目验收结论两个部分。

(一)绩效评价总分为100分。审核验收评价项目只包含任务评价部分。专家验收评价项目,任务评价占60%,财务评价占40%。

(二)项目绩效评价结论分为优、良、中、差四档,绩效评价评分为90及以上的为优;80-90(不含)的为良;70-80(不含)为中;70以下的为差,总分为100分。专家验收评价项目,任务评价得分低于42分或财务评价得分低于28分的,绩效评价结论为差。

(三)项目验收结论包括通过和不通过。项目验收结论根据项目绩效评价结论得出,绩效评价结论为中及以上的,验收结论为通过;绩效评价结论为差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评价整改。项目验收评价过程中发现项目存在问题且项目承担单位主动提出进行整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提交整改材料报告,由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组织专家组进行复核,并做出验收评价结论。项目承担单位提出整改后,20个工作日内未提交整改材料报告的,其绩效评价结论为差、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第十五条  合作项目验收评价。由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联合实施的项目,若牵头单位或合作单位存在失联、破产或倒闭、无法验收、拒不配合验收等情况的,根据牵头单位或合作单位的验收评价申请,依据任务合同书任务分工,可对提出申请的项目部分进行单独验收评价。未验收部分,按规定对其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和进行处置。下设课题的重大科技专项项目验收评价,可参照该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延期评价。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到期前一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科技厅审批。项目延期一般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可再次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合计不超过两年。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评价结论通过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短信通知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项目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负责人或承担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八条  项目节余资金处置方式。

(一)验收结论为通过的项目,项目节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单位使用,在两年内由项目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技活动的直接支出。

(二)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项目节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其中,因项目资金未建立专账导致验收不通过的,项目非合规支出经费视为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三)财务评价意见中明确应退回的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四)项目单位接到通知后60天内未按要求退回应退财政资金的,科技厅将在科技厅网站上进行公告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对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按照科技计划项目、平台、奖励等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奖励、平台建设等资格。

第十九条  开展自主验收评价工作试点。为进一步扩大科研单位自主权,节约政府及财政资源,财政支持经费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可在项目集中、管理规范的高校、科研院所、大型国有企业等试点推行项目单位自主验收评价,试点单位每年定期向科技厅报送本单位项目验收评价情况综合报告。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对自主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条  科技厅项目管理处(室)是项目验收评价工作的第一责任处(室),项目管理处(室)应强化本处(室)项目验收评价工作质量,加强对项目验收评价委托单位、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的政策培训和验收评价工作情况的评估。项目验收评价委托单位要严格按照本规程组织实施,及时督促、帮助和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参与验收评价,做好材料审核、专家选取、工作记录、资料报送等工作,若遇到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项目管理处(室),不得干预影响项目验收评价结论,确保公正公平。

第二十一条  科技厅资源配置与管理工作处负责项目验收评价工作的统筹,负责相关配套细则的制定及政策解释。根据项目管理处(室)验收评价工作需求优化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每季度对已验收评价的项目进行公示并报科技厅科技监督与诚信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科技厅科技监督与诚信工作处负责项目验收评价监督工作,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人员、项目验收评价评审专家等在项目验收评价过程中的不良行为进行科研诚信情况记录。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须按照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积极主动参与项目验收评价。对不配合项目验收评价、逾期不完成项目验收评价、拒绝按规定退回资金,以及在项目、科研成果、验收评价材料等弄虚作假的,纳入科研诚信管理记录,按照《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参与项目验收评价工作的专家应恪尽职业操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审核评议。建立对专家的责任追究制度,经查实,存在明显不合理、不正当、不作为等倾向,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科技厅不采信其出具的相关意见,并记入专家个人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专家资格等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参与项目验收评价的工作人员如有失责渎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将分别视情节按相关规定给予惩处。相关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验收项目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市(州)、扩权县科技局负责管理省级科技计划转移支付项目,验收评价工作可参照本规程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关规定内容与本规程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程执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21年3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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