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 园区(孵化基地)申报认定和考核 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9-11-22 浏览量:1869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

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

申报认定和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5〕122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共青团市(州)委,省内各高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部署和要求,为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团省委等四部门将按照“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资源整合、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因地制宜”的原则,扶持100家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示范和带动效应的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原省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相应更名),以更好地引领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创新创业。为做好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申报认定和考核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的申报和认定

(一)申报对象

经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高校批准成立,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扶持和服务,符合申报条件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农业示范基地、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孵化园)、小企业孵化园等,均可向所在地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

(二)申报条件

1.有合法的资质。需经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高校批准成立,成立时间2年以上认定为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区(孵化基地)1年以上。

2.有明确的规划。在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建设总体规划中,对吸纳大学生创新创业有专项规划或明确内容,对大学生初创企业和孵化项目,在场地、资金、人员、技术等准入条件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3.有专门的机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管理服务制度规范健全,设立专门机构或安排专人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管理服务工作,积极为大学生提供创业政策咨询、信息查询、项目申报、投融资指导、人员培训、场地安排等创业服务。

4.有扶持的措施。创业园区(孵化基地)为入驻的大学生提供一定的场地租金和物管费用等方面的优惠扶持。积极为创业大学生享受扶持政策提供咨询和服务,政策落实效果明显。积极接收和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中心(俱乐部)推荐的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

5.有明显的效果。入驻的大学生创业实体(项目)保有量不低于10户(个)。每年扶持(孵化)成功大学生创新创业实体不少于5户。

(三)申报材料

1.《四川省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申报审核表》(见附件1);

2.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高校批准成立的证明材料,认定为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的证明材料;

3.创业园区(孵化基地)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服务的相关制度和优惠扶持措施;

4.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内入驻的大学生创业实体(项目)相关证明材料,创业大学生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或学生证复印件。

(四)认定程序

每年认定一次,由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会同财政、教育、共青团等部门,按照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应予不少于5天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于9月30日前,将《四川省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申报审核表》,以及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统一上报省就业服务管理局。

省就业服务管理局汇总、复核各地初审情况,提出复核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团省委根据省就业服务管理局复核意见最终审定,统一授牌并按规定给予补贴。

二、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的考核

(一)考核对象

已认定为省级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含原认定的省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孵化基地)每年自愿申请参加考核。未参加考核的,不再认定为省级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

二)考核内容

1.基础建设情况。包括:创业园区(孵化基地)资质;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专项规划、机构设置、制度建设、配套设施建设和资金投入等情况。

2.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的政策咨询、信息查询、项目申报、投融资指导、创业培训、场地安排等服务情况。

3.扶持效果情况。包括:扶持的创业大学生创办实体情况、发展情况、吸纳就业情况,以及大学生对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的满意率。

(三)考核程序

1.自评。由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对照《四川省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考核表》(见附件2)中的各项考核标准开展自评。

2.考察。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州)财政局、教育局和团委组织实施。根据创业园区(孵化基地)上报的自评材料,统一组织实地考察,逐项打分并作出综合评价。每年930日前,将考察合格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相关材料报省就业服务管理局。

3.考核。省就业服务管理局汇总各地考察情况,提出考核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团省委根据需要到有关园区基地进行现场考核。考核合格的,继续认定为省级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并按规定给予补贴。考核不合格的,不再认定为省级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

三、相关事项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团省委负责省级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的认定、考核等工作,并及时通报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工作进展情况。

(二)各地、各高校要把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建设作为健全创业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和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重要抓手,结合实际,统筹规划,多渠道、多形式做好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监督工作,不断完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的服务功能。同时,要大力开展市级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的认定工作。

(三)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要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丰富创业服务内容,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提高创业服务能力,并按时上报相关工作情况。

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王彦军

联系电话:028-86111756

人:省就业服务管理局  税春燕

联系电话:028-87760221

邮箱:sjyjcyfu@163.com

地址:成都市营门口路18号,邮编610031。

 

附件:

四川省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申报审核表.docx


四川省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考核表.docx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共青团四川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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