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高端引智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2-03-01 浏览量:4399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高端引智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县科技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四川高端引智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外国专家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国科发专〔2021〕49号)、《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10号)、《“天府高端引智计划”实施办法》(川科专〔2019〕4号)等文件规定,科技厅制定了《四川高端引智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高端引智经费管理办法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10月25日

 

四川高端引智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四川高端引智经费(以下简称“引智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外国专家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国科发专〔2021〕49号)、《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10号)、《“天府高端引智计划”实施办法》(川科专〔2019〕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智经费是指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用于国(境)外高端人才引进、省级引智成果示范推广、省级引才引智基地(平台)建设等引才引智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引智经费支持对象是在四川省境内注册或位于四川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它具备科研开发和人才服务能力的单位。

第四条  引智经费按照“突出重点、合理配置、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国(境)外高端人才引进项目资助额度每项每年不超过80万元,同一项目连续资助不超过5年。开支范围包括:专家交通费、专家工薪、专家咨询费(讲课费)、专家补贴、专家住宿费、人才引进服务费、翻译费和其他费用。

(一)专家交通费:指国(境)外专家因来川工作产生的在国(境)外出发地(返程地)和中国入(出)境口岸之间的国际机票或其他交通费用,以及在中国境内城市之间或市内因工作需要乘坐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在可靠、便利、节俭的原则下,根据专家层次、健康状况、工作需要选择交通工具和座位等级。

(二)专家工薪:指项目单位与国(境)外专家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工作协议等方式约定的工作报酬。以合同或协议约定为基础核准支持。对单次来川工作90天以上的国(境)外专家,项目单位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工作协议,资助其工薪。

(三)专家咨询费(讲课费):指未与项目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境)外专家,因从事咨询、讲座、授课、技术服务等劳务取得的临时报酬。资助上限标准为每人每次3000元。

(四)专家补贴:指在项目单位从事短期(连续在川工作90天以内)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工作协议的国(境)外专家在川工作期间获取的生活补贴。资助上限标准为每人每天1000元,按专家在川执行项目天数发放。

(五)专家住宿费:指国(境)外专家在川工作期间实际发生的租房(住宿)费用,参照外宾接待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六)人才引进服务费:指项目单位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全职引进符合条件的国(境)外专家所发生的服务费。资助额不超过服务费的50%,每家用人单位年度资助上限为30万元。项目申报前一年内成功引进国(境)外专家(来川工作前全职工作单位为国(境)外单位,与我省用人单位签约全职工作年限不少于三年且按时到岗履职依法纳税)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

(七)翻译费:指国(境)外专家执行项目聘请专业翻译(非项目单位在职员工)发生的翻译费。

(八)其他费用:指国(境)外专家来川工作期间发生的技术资料费、突出贡献费和外国专家组织项目管理费。该项费用应根据项目指南的规定提出申请。

(九)专家工薪、专家咨询费(讲课费)、专家补贴只能选择一种方式给予资助,发放应符合国家有关税法规定。专家工薪如已包括专家交通费、专家住宿费或其它相关费用,则不能重复支出。

第六条  省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资助额度每项不超过80万元。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仅高校、院所、医疗机构牵头或参与并承担再研发任务的项目可开支间接费用。具体开支范围标准按照《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省级引才引智基地(平台)建设项目资助额度每项不超过80万元,根据备案基地(平台)考核情况,给予一次性经费支持,用于基地国(境)外高层次人才聚集、引才引智成果培育转化和推广、国(境)外专家服务政策和体制机制创新。开支范围包括:聘请国(境)外人才费、引智成果示范推广费、国(境)外专家科研经费、国(境)外专家服务费、人才智力资源拓展费。

  • 聘请国(境)外人才费、引智成果示范推广费开支范围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执行。
  • 国(境)外专家科研经费:指基地聘请的国(境)外专家开展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活动支出,具体开支范围标准按照《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国(境)外专家服务费:指基地建设外国专家(人才)之家、外国专家工作站等服务平台,面向在川重点国(境)外专家开展语言培训、文化体验、法律咨询、政策宣介等促进其社会融入的活动支出,包括师资费、资料费、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等。师资费、资料费参照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参照省级单位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 人才智力资源拓展费:指基地开展国(境)外高层次人才和智力成果搜寻,人才资源和智力成果库建设,国(境)外人才智力资源洽谈对接、国(境)外智力成果推介等促进人才智力资源供需精准匹配的经费支出,以会议形式开展活动参照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 资助方式与执行管理

第八条  引智经费采取前补助和后补助两种支持方式。具体资助方式在项目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  前补助项目应按照政策相关性、目标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资金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条  后补助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类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经批准后的引智经费预算,由科技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下达。

第十二条  引智经费一经批复下达,各级财政部门不得滞留、截留、挪用。引智经费应当纳入项目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项目单位应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经费执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不得擅自改变经费的用途,不得以虚报造假等方式套取、冒领经费。

第十三条  前补助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通过验收(审核评价)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后续引才引智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引才引智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后补助项目经费由项目单位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自主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  国(境)外高端人才项目在执行期间,不得提取管理费,预算总额不得调增。项目经费可按规定的标准,在开支范围中调剂使用。科目间经费调剂应根据项目执行的实际需要进行。

第十五条  国(境)外高端人才引进项目专家交通费、专家住宿费应有记账凭证及行程单、住宿发票(租房合同和有效票据)等;专家工薪应有记账凭证及合同(协议)、银行转账回执单等;人才引进服务费应有记账凭证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签署的推荐人才协议和服务费发票等;专家咨询费(讲课费)、专家补贴、翻译费、其他费用应有记账凭证及支付佐证票据。以上材料由项目单位永久留存备查。支付给专家本人的费用,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第十六条  在项目单位海外设立的研发机构等工作,以及提供海外远程咨询指导等服务的国(境)外专家,项目单位可按照相关科研、教学、技术指导等实际工作量进行核算,支付专家工薪或专家咨询费(讲课费)或专家补贴,并可按规定支付项目执行期间发生的翻译费。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前补助项目在项目期满后要及时上报审核评价材料或按照规定组织验收。各级科技和财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检查。评价和检查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规定,切实履行经费执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九条  引智经费必须专款专用,资金的申报、实施和使用依法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骗取资金以及挤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省级引进国(境)外人才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川人社办发〔2015〕88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21年10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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